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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牛仔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榮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6月2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牛仔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5月15日
16,095元
BE0000000
2
牛仔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5月15日
12,506元
BE0000000
3
牛仔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132,926元
BE0000000
4
牛仔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鄭榮如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111年5月31日
410元
B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