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黃義忠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
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
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6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
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
可稽,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
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