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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黃秋鳳即玖裕塗裝企業社

代  理  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七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1年4月1日屆滿,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玖裕塗裝企業社
黃秋鳳
彰化商業銀行
永康分行
金亮發造漆廠有限公司
110年10月5日
2,330元
0000000
2
同上
同上
蘊隆企業有限公司
同上
6,720元
0000000
3
同上
同上
阿克蘇諾貝爾常誠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5,120元
0000000
4
同上
同上
國邦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48,500元
0000000
5
同上
同上
台灣粉體塗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6,500元
0000000
6
同上
同上
炤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13,600元
0000000
7
同上
同上
華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47,16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