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宥至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2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