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1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4日112年度保險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5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速予補正,並應
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