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20號
原 告 陳佑任
陳承祐
蔣云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1,301,174元,核其追加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301,17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6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900元,尚應補繳3,0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