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堡安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萬4,0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8,399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