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葉昱陞
葉承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日本院112年度保險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7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