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蕙美
相 對 人 弋軒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債務人即
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