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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  原告  祐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景翔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
            蘇敬宇  律師
            王廉鈞  律師
再審  被告  劉光華
            鄭至峰
            李光宗
            李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祐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再審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已非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按,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當事人適格是否欠缺?如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當事人適格並未欠缺,因再審原告已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如法院判決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分歸再審原告,有無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將系爭土地之全部或一部登記為再審原告所有之可能?均待釐清,本院認為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