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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專調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調解不成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訴字第2號
原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      告  張雯華 
訴訟代理人  葉慶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調解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2月1日函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繳,此通知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