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12號
原 告 李美足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隱樵山房陶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6,43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各提繳137,570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經核
上開訴之聲明第1、2項係關於請求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及退休金,
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04,001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710元,再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應徵收之裁判費為2,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