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楊嘉和
被 告 塔羅斯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對
被告塔羅斯有限公司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1,397元、加班費69,694元、短少薪資2,511元、特休未休工資6,906元、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30,942元、失業補助135,601元、預告工資25,111元,合計292,162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然其中請求資遣費、加班費、短少薪資、特休未休工資、提撥勞工退休金差額、預告工資部分合計156,561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107元,
是以上應徵收裁判費2,093元(計算式:3,200元-1,107元);另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故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93元(計算式:2,093+3,000=5,093)。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