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32號
原 告 楊美華
陳廷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協記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加班費新臺幣(下同)209,863元、休息日加班費319,251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8,114元、失業給付差額66,000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23,216元及
上開費用之法定
遲延利息,
暨請求被告提撥勞工退休金57,165元至原告於訴外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
系爭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
訴訟標的之金額為693,609元(計算式:209,863+319,251+18,114+66,000+23,216+57,165=693,60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平日加班費209,863元、休息日加班費319,251元、國定假日加班費18,114元、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23,216元及提撥勞工退休金57,165元至系爭勞工退休金專戶部分,
乃因給付加班費、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且原告為勞工,本件訴訟為勞工起訴之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553元(計算式:6,830元×2/3=4,5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47元(計算式:7,600-4,553=3,04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