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謝水發
原 告 謝進發
原 告 陳玟伶
原 告 施亦宸
原 告 黃燕華
原 告 周桂安
上列六人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豐安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一)原告謝水發部分: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686元、第7項請求金額為69,699元,合計814,385元;經核
上開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8,92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973元(計算式:8,920×1/3≒2,97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二)原告謝進發部分:聲明第2項請求金額為880,992元、第8項請求金額為171,672元,合計1,052,664元;經核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1,49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3,831元(計算式:11,494×1/3≒3,831)。
(三)原告陳玟伶部分:聲明第3項請求金額為350,924元,經核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3,8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1,287元(計算式:3,860×1/3≒1,287)。
(四)原告施亦宸部分:聲明第4項請求金額為159,537元,經核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66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53元(計算式:1,660×1/3≒553)。
(五)原告黃燕華部分:聲明第5項請求金額為128,726元,經核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33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1,330×1/3≒443)。
(六)原告周桂安部分:聲明第6項請求金額為178,919元、第9項請求金額為22,819元,合計201,738;經核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2,21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737元(計算式:2,210×1/3≒737)。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