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52號
原 告 黃叁吉
被 告 丞佑皮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84,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
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退休金、特別休假未休工資,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84,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497元(原應徵裁判費7,490元,僅徵收1/3即2,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