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梁天順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月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一)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新台幣(下同)277,753元、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差額999,500元、特休未休工資139,308元、短付之薪資33,800元,合計1,450,361元(計算式:277,753+999,500+139,308+33,800=1,450,361),經核
上開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5,454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暫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5,151元(計算式:15,454×1/3≒5,151,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