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劉宗源
被 告 守護者科技有限公司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萬0464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⒈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萬3272元之本息。⒉被告應提撥18萬46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請求包括平日加班費、休假日加班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特休未休代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306萬7964元【計算式:288萬3272元+18萬4692元=306萬7964元】,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4元(計算式:3萬1393元×1/3=1萬0464元,元以下4捨5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