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涵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長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191元之本息;(二)被告應開立
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經核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50,191元,又此部分之請求係關於請求資遣費、獎金及加班費,依
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是此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即原應徵收裁判費6,060元扣除2/3後為2,020元)。再原告另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則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以,本件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020元【計算式:2,020元+3,000元=5,020元】,扣除原告前繳2,02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