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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佣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陳琝繪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  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民事訴訟關於原告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之撤銷是否確定,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事件關於原告訴請被告撤回向訴外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為撤銷原告業務登錄資格之申請部分訴訟法律關係之認定為據,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臺南高分院上開民事事件,業於114年9月30日調解成立,有臺南高分院114年度勞上移調字第35號調解筆錄影本1份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4年9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