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葉慧玟
被 告 國順興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1,069,0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而
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729元,是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64元【計算式:11,593元-7,729元=3,864元】。扣除前繳調解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1,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