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阮氏花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同億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724元,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370元,
惟上訴人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