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范文論
被 告 建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
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如
被告不願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3,676元,因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期間,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總工資為843,676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3,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而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167元(計算式:9,250元×2/3=6,1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083元(計算式:9,250-6,167=3,0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