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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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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永隆會計師


相  對  人  良琦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慧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永隆會計師派任相對人良琦建設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
    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
    定,不在此限,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派為相對人良琦建設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4月5日起111年12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後皆未予理會,造成本事務所在後續事項作業上之困難。為避免就鑑定事項產生爭議,聲請辭任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111年12月30日以111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6年4月5日起迄111年12月30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經聲請人通知相對人之公司負責人後皆未予理會、拒絕配合,造成聲請人後續事項作業上執行困難,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無法完成檢查報告,有卷附財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112年7月13日會總字第1120000254號函、聲請人辭任書可稽。則本件聲請人既無續任檢查人之意願,如強令其繼續擔任檢查人之職務,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應認有另行選派其他檢查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