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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7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務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877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林榮川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業於民國112年10月4日送達異議人等情,有異議人簽收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但異議人延至民國112年11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異議,其異議顯已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參酌前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