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2835號
債 權 人 楊青峰
債 務 人 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中
、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此據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9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五、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王敦正發支付命令,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簽發之三紙支票經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請求債務人二人負
連帶給付責任。
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三紙支票
暨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該發票人僅有債務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此亦據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欄載明;至於債務人王敦正雖為正瀚開發興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然並
非上開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務人王敦正依法自
無庸就上述支票負票據責任。綜上,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王敦正之請求並無理由,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