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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4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
債  權  人  龔志元 
債  務  人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昭佑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百元每日二角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下同)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自110年7月20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則本件債權人請求按年息1%計付利息,按年息16%計付遲延利息,依前揭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