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4892號
債 權 人 龔志元
債 務 人 和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昭佑
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每百元每日二角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國(下同)110年7月20日開始施行之修正
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此規定,於修正施行前即已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始發生之利息債務,亦
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復規定甚詳。析言之,自110年7月20日起約定利息利率逾年息16%之部分為無效,故利息
請求權人自該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利率,即以年息16%為限。則
本件債權人請求
按年息1%計付利息,按年息16%計付
遲延利息,依
前揭說明,自110年7月20日起可得請求之利息,即受最高利率年息16%之限制,其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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