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崴駿塗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3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崴駿塗料實業有限公司張麗玲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慕明企業
有限公司
112年10月5日
25,326元
0000000
002
崴駿塗料實業有限公司張麗玲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慕明企業
有限公司
112年11月5日
25,326元
0000000
003
崴駿塗料實業有限公司張麗玲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慕明企業
有限公司
112年12月5日
25,326元
0000000
004
崴駿塗料實業有限公司張麗玲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山造企業
有限公司
112年11月5日
15,793元
0000000
005
崴駿塗料實業有限公司張麗玲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得孚股份
有限公司
112年11月5日
25,620元
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