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郭芷妤即郭蓓蒨
相 對 人 郭大美
郭筱美
郭添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遺囑真正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大美、郭筱美、郭添裕應給付
聲請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
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被告郭大美、郭筱美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郭大美、郭筱美負擔。此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如附表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裁定如主文。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 | |
| | |
| | |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2,55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