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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柯文芳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弘岩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前述清償期如已登記者,自應以登記內容為準,不因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或債權證明文件另有記載而異其認定,如登記之清償期尚未屆至者,法院自無從准許拍賣抵押物。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成立金錢溑費借貸契約發生債務,清償日期:民國122年3月27日,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9,8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抵押權之債務清償日期,經登記為民國122年3月27日,有聲請人提出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雖陳稱已屆清償期,與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者不符,依前開說明,仍應認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所登載之122年3月27日為本件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本件聲請人於抵押債權清償日前即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形式以觀,顯不符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金城段
63-10
151.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24號
編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屋頂突出物




主要
建築
材料




001
3822
臺南市○○區○○路0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5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94.35
73.25
73.25
73.25
50.22
22.17
386.49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造
35.50
平方公尺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