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國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耿龍
債 務 人 郭金美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郭金美、被
繼承人郭坤前向
聲請人購買養雞用飼料,
惟所交付之支票屆期均遭
退票,為
擔保其等對於聲請人所積欠之貨款債務,被
繼承人郭坤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75年10月2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
詎至80年11月20日,債務人郭金美、被繼承人郭坤仍積欠貨款4,894,900元未清償,債務人郭金美、
第三人洪芳原為解決延誤之票款(含貨款)問題,
乃出具承諾書予聲請人,並交付票面總金額2,500,000元由債務人郭金美、被繼承人郭坤
背書之四張支票予聲請人,未料,前開支票及貨款債權已屆清償期仍未受償,尚欠3,155,290元。
而被繼承人郭坤已於104年7月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遺贈關係於104年8月31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耿龍,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本件聲請,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承諾書、郵局
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
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各1件、支票三紙、不動產異動登記索引等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遺贈人,惟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