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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訟代理人  鄒慶龍
相  對  人  丁淑美

債  務  人  柏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債  務  人  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成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上開條文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柏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41年9月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於111年9月7日簽發面額新臺幣20,000,000元、到期日為112年3月9日之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屆期提示未獲清償。又債務人錮力豪建設有限公司於112年8月間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丁淑美,惟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6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89
3887.05
100000分之491
002
臺南市
安平區
漁光段
892
3018.73
100000分之491

 編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主要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材料及



建築














 號




房屋層數




材料



範圍
001
1141
臺南市○○區○○○路00號十樓之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4層樓房鋼筋混凝土構造
190.68
190.68
平方公尺
鋼筋混凝土構造
45.80
平方公尺
全部
     共有部分:漁光段12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3
                (含停車位編號3005,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
          (含停車位編號3007,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2)
   共有部分:漁光段1256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