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瑞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忻容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㈠相對人郭忻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及保證,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下同)122年1月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相對人郭忻容於112年1月3日簽發面額新臺幣1,300,000元,到期日為未載之
本票1紙向
聲請人借款,
詎料,聲請人於112年9月未依約還款,經聲請人於112年9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卻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
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陳稱:實際匯款金額與票面額度不符,金額相差過大;因工作狀況不如預期,9月時聲請人有向相對人解釋需要延後繳款,相對人也同意(與裁定聲請書9月提示不符),但直至11月初因相對人洽公至內地,向聲請人表示月底前回來會補未繳交之利息,
惟聲請人先行於十月底就申請拍賣抵押物裁定及
本票裁定等兩件,相對人係因家人傳訊才得知
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
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形式外觀完備之債權證明文件,證明抵押債權存在且其清償期業已屆至,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至於本件抵押債權實際數額多寡需經實體審判始可認定,
尚非本拍賣抵押物之
非訟程序可得審究,相對人如有所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
併予敘明。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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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6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71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2 共有部分:竹篙厝段190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5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