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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吳承澤 


相  對  人  張櫟億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櫟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票據、保證債務、墊款,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122年8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張櫟億於112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11月16日止,按月繳息前開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仍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4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2年度司拍字第35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龍崎區
崎頂段
1195
320.00
6分之1
002
臺南市
龍崎區
崎頂段
1195-1
790.00
6分之1
003
臺南市
龍崎區
崎頂段
1202-1
5753.00
6分之1
004
臺南市
龍崎區
崎頂段
1202-5
102.00
6分之1
005
臺南市
龍崎區
崎頂段
1202-6
372.00
6分之1
006
臺南市
龍崎區
崎頂段
1262
1135.00
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