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邱宏泰
相 對 人 李沄格
債 務 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主 文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債務人玄錠興業有限公司與訴外人李宇祥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1日共同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1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
擔保,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4,400,000元,業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上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貸契約書(兼作借據)、不動產登記謄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件為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又依不動產登記簿謄本
所載,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11年12月30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李沄格,然依前開規定,登記於其上之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