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杏劉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陸建志、楊竣結、李昇峰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
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陸建志、楊竣結、李昇峰聲請
本票裁定,
惟聲請狀未蓋有公司章,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