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瑨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蔡惠隆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
親屬會議於一個
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
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
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
公示催告」,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繼承人蔡惠隆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聲明
拋棄繼承,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
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
經查,本件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蔡惠隆固於民國111年12月16
日死亡,
惟查被繼承人蔡惠隆尚有配偶蔡陳雪霞及子女蔡宗和、蔡佩芸等繼承人存在,且經查未為拋棄繼承,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
可佐,故本件被繼承人蔡惠隆
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蔡惠隆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
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