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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仲 

相  對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0316號支付命令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496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0,496元,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