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台煇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本院核發111年度司促字第20316號
支付命令,
嗣相對人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由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判決確定,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該事件支出之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0,496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已由聲請人先行墊付。有聲請人提出之繳費單據影本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驗無誤。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90,496元,
爰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