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冠龍律師
相 對 人 丁天爵
李知器即李俊賢之繼承人
主 文
本院一ㄧ一年度存字第一二六三號
擔保提存事件,
聲請人提供之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DY02343,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CX84023,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DA47005、DA47006)及現金新臺幣柒拾貳萬元,准以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
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8
號民事
假扣押裁定,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
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
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
,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1530
5、BC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
07年度存字第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嗣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聲字第445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於本院108年度存字第9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0、BC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供擔保。又聲請人
嗣後再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聲字第648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於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24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0、BC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供擔保。嗣聲請人另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聲字594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於本院110年度存字第151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玉山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台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BF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BE0000000,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BC0000000、BC0000000)」及現金新台幣柒拾貳萬元供擔保。其後聲請人另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聲字701號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並於本院111年度存字第126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登錄面額共計新臺幣陸仟貳佰萬元(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1張,號碼DY02343,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1張,號碼CX84023,面額新臺幣壹佰萬元2張,號碼DA47005、DA47006)及現金新臺幣柒拾貳萬元供擔保。茲因該債券即將屆期而需領回辦理還本手續,
爰依法聲請以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變換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778號假扣押裁定、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45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648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594號變換提存物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701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及111年度存字第1263號提存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擔保提存案卷核閱
無訛,
堪信為真實。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同額之彰化商業銀行臺南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係屬可得確定,且權衡其變換前後之提存物價值亦屬相當,故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