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曹育禎
關 係 人 曹淇峰
李青桂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59年10月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112年12月16日起收養乙○○(女、民國88年1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理 由
一、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1073條第1項前段、第1076條之1第1項前段、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收養人甲○○為被收養人乙○○之阿姨,經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收養人希望與被收養人經由收養程序建立法律上真正親子關係,爰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阿姨與外甥之關係,且收養人長被收養人20歲以上,兩造訂立收養契約書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收養契約書、成年人出養同意書、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到院陳述同意本件收出養,收養人另陳述:「被收養人從出生開始,生母還在坐月子的時候就由我與被收養人的祖母一起照顧她,在被收養人成長的過程裡,我們的互動都很緊密,而且前二年她已經在台南找到穩定工作,我們也一起共同生活了,我本身未婚,也沒有孩子,跟被收養人的關係就像母女一樣。」等語;而被收養人亦陳稱:「以前稱呼阿姨,之後可能可以稱呼媽姨之類的,認為收養人對我很好,是一個可以跟我相互陪伴的人。」等語,有本院113年2月16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真意,並得生父與生母之同意。 四、本院審酌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且無其他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情事,參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有長期共同生活、陪伴、互相照料之事實,雙方已建立宛如母女般之情感依附關係,是本件收養符合必要性與正當性,自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民國112年12月16日簽訂收養書面時發生效力。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