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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親聲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甲○○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號
            乙○○ 
            丙○○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廷瑋律師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提出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