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護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代 理 人 曾慧敏
相 對 人 丙○○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核發
暫時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核發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4號暫時保護令,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相對人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內容:情緒管理、辨視暴力本質、尊重家庭關係)12週,每1週至少2小時、
親職教育輔導(內容:親職角色與子女教養技巧、不當對待對身心發展之影響)3個月,每1週至少1小時;
上開處遇計劃應於本保護令有效
期間內執行完畢。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理 由
一、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
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
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
直系血親或
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相對人為被害人甲○○、乙○○之父,有於如下時地,對被害人甲○○、乙○○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1、被害人甲○○部分:民國111年7月11日附近居民報案稱相對人家中有小孩被關在房間打,經釐清後被害人甲○○大腿有新舊傷的痕跡。
2、被害人乙○○部分:
(1)111年12月1日晚上,相對人於家中三樓查看乙○○練習小提琴之情況,聽聞後認為乙○○亂練、瞎練,請乙○○自行掌摑30下後持續練習,接著相對人對乙○○再度表達其又亂練、瞎練,又請乙○○自行掌摑100下,相對人後又覺得乙○○練習不佳,再請乙○○增加100下,打到230下的時候,乙○○表達頭已經有點暈,但因其已感受到相對人很生氣、不敢違抗,故繼續自行掌摑,相對人生氣過程有辱罵乙○○「畜生、低能兒、啟智兒」等難聽字眼,且有透露要乙○○自行掌摑1000下。
俟乙○○打到300至400下的時候,雖然動作開始慢下來,
惟其聽到相對人表達要打大聲一點、聽不見等語,因此越打越大力、越大聲,而造成其右上、右下、左上、左下眼瞼等位置瘀傷。
(2)111年12月2日,相對人要求乙○○打自己嘴巴1000下。乙○○自摑過程中,除因為打得不夠大聲而遭相對人要求打大力一點外,亦因感到頭暈而速度變慢,遂遭相對人出拳打了一下。
(3)111年12月7日,相對人不滿乙○○練習狀況,出言辱罵乙○○如:畜生、白癡等語,還出拳毆打乙○○肚子中間及左側兩三次,且叫乙○○練習到3點多才可以去睡覺。
(4)111年12月18日21時左右,乙○○練琴時,相對人又開始辱罵之,一直罵到23時左右,因為情緒激動而打了乙○○幾拳,直到隔日凌晨1點,由被害人甲○○接手指導乙○○之後,狀況才得以解除。乙○○表示事發當下他還是感覺到恐懼,若是可以會希望不要回家。乙○○想過要逃跑,但是都害怕因為逃跑下場會更嚴重而放棄。
(5)111年12月24日乙○○傳訊求助表示:相對人逼其交互蹲跳、打自己頭部、掌摑以及吃枸杞紅棗。
(二)為此
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10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之處遇計畫等語。
三、相對人則答辯略以:
(一)被害人甲○○部分:伊與甲○○於111年7月11日應該有吵架,但沒有毆打甲○○成傷,也沒有很嚴重的傷害。且小孩有解釋這是很久以前的傷,不是爸爸打的。暫家護卷第55頁被害人甲○○之瘀傷照片,那是109年以前的事情,不是伊最近打的,照片中可看出甲○○穿國小運動褲。伊不是很能確認,但應該是舊傷。
(二)被害人乙○○部分:
1、伊有於111年12月1日晚上叫乙○○自行處罰、有講不該講的話,也有叫乙○○自行打嘴巴、掌摑,但伊沒有叫乙○○打得這麼嚴重,或造成這麼嚴重的傷害。
2、伊沒有在111年12月2日要求乙○○打自己嘴巴1000下或出拳毆打乙○○。
3、伊有於111年12月7日罵乙○○「畜生、白癡」、毆打乙○○肚子,並要求乙○○練習到半夜3點才去睡。
4、伊有於111年12月18日辱罵及以拳頭毆打乙○○。
5、伊有於111年12月24日叫乙○○交互蹲跳,因為社工有告訴伊能叫乙○○做體能運動。
(三)伊同意聲請人聲請之保護令項目,惟有以下之意見:
1、對於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11日南市衛心字第1120086094號函所附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報告書:⑴伊知道自己在強迫孩子做某些事情,並且知道這樣子對他可能是會有傷害的,伊
非常清楚。⑵假設10分是能完全控制情緒,伊大概只有7分,伊覺得是「不好」。 ⑶但是伊對於自己的行為是敏感的,伊知道伊當下在做什麼事情。⑷伊知道小孩子目前在承受的壓力,伊透過他的表情、他的語氣,以及他接下來要做的事情,伊可以更清楚的知道他的壓力。⑸評估過程伊覺得不對的地方伊就會承認,例如:伊說「我真的做錯了、我要尊重小孩」,並且伊有意願想要跟家人一起面對問題跟挑戰,所以伊並不覺得伊有「合理化」的行為。⑹伊想如果兩個孩子都在家沒有改變,太太也沒有任何改變,也沒有保護令,伊會受不了,並且伊雙手握拳忍耐的程度,大約一個月會有8次(大約1周2次)。伊自己評估伊可能的再犯風險高。
2、⑴伊為瞭解親子溝通問題,於112年3月主動配合社會局提供之非強制性,由臺南市寬欣心理治療所葉金源醫師實施預計12堂探討心理與子女溝通課程,截至5月26日已進行4堂;伊配偶蘇筱芸亦同意後續個別上課12堂,一起改善家庭問題。⑵伊於112年3月時亦請中華民國耶底底亞家庭關顧協會所屬張鈞然社工協助了解本家庭親子關係問題,截至5月26日已進行3次諮商。⑶經過以上諮商過程與反省,伊也明白「尊重」小孩意願的重要,不得再以「不法侵害」方式要求小孩,以避免再肇類案。
綜上所述,伊認為自身有較多改變的資源協助,且時間負荷量較高,故請法院重新酌定,
免除認知處遇計畫或減輕時數。
(一)聲請人主張被害人甲○○(00年0月0日生)、乙○○(00年00月0日生)係相對人之未成年子女之事實,有其等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暫家護卷第91、89頁),其等自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
適用,
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有於111年12月1日、同年月7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4日對被害人乙○○實施家庭暴力之事實,為相對人坦認不諱,
堪認屬實。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另於111年12月2日要求乙○○自我掌摑、並出拳毆打乙○○
云云,依聲請人所提證據,尚無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難以憑採。
(三)另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
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對相對人進行處遇計畫評估,所得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評估其家庭暴力危險度描述略以:「1.相對人於評估過程可承認自己較嚴格,當被害人未達自己的標準及期待時會責罵或體罰被害人;評估相對人顯淡化自我的暴力行為,當自己有情緒時傾向以讓對方受傷害的方式讓對方得到處罰,低估自己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傷害,以愛之名,行控制之實,評估過程多以『合理化』防衛機轉來淡化其行為,且較偏向外在歸因模式。2.整個評估過程相對人情緒調適能力較差,缺乏親子教養技巧,較偏向為外在歸因模式,較不敏感於自己控制他人及對他人造成的身心傷害。考量相對人與被害人為父子關係,故建議提供認知輔導教育12次(每1週至少2小時)及親職教育輔導12次(每1週至少1小時),期降低未來可能出現家暴事件之機率。」等語,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5月11日南市衛心字第1120086094號函檢送之家庭暴力相對人評估報告書附卷
可參(家護卷第51至53頁)。
(四)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被害人乙○○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核發如
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五)至於聲請人為被害人乙○○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聲請人前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
附此敘明。
(六)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另有於111年7月11日毆打被害人甲○○乙節,
業據相對人否認(家護卷第46頁),而聲請人雖提出被害人甲○○傷勢照片為證(暫家護卷第55至59頁),然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相對人於111年7月11日毆打被害人甲○○,傷勢在大腿位置(暫家護卷第19頁),然上開照片中被害人甲○○傷勢均在腰腹位置,即不足以
佐證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有於111年7月11日毆打被害人甲○○,使被害人甲○○受有大腿部位傷害之事實。又相對人
抗辯上開照片中被害人甲○○傷勢為相對人前經本院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228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被害人甲○○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下稱
系爭前案)以前之事實,聲請人則未能舉證證明上開傷勢並非發生於系爭前案以前,而係系爭前案本院核發109年度家護字第1228號通常保護令後,相對人再度對被害人甲○○施行家庭暴力行為所致,是此部分聲請
要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相對人應於收到保護令後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並應以電話聯繫報到事宜(聯絡電話:00-0000000轉分機165、173)。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附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