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和合資源綠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
被告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鶴騰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9,7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195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