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玄錠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1,639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5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答詢表、警局寄存郵件領取表在卷
可稽。依
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