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55號
原 告 常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日鋒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0,50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萬2,781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2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