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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妍孝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與 被告勝利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提出參加書狀繕本二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書狀,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參加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同法第77條之19第2款亦有明文。二、原告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辦理「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二救災救護大隊楠西分隊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採購案公開招標,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決標,由被告勝利建築有限公司得標,聲請人為系爭工程之設計監造人員,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未依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2份交由本院送達兩造,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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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