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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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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宏政律師
被      告  上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賢 
訴訟代理人  黃憶庭律師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許志彰到庭。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有無合意承攬契約及其範圍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上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