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6號
原 告 鄭銘德即旭如水電工程行
李明翰律師
查名邦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許志彰到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就兩造有無合意承攬契約及其範圍乙節,尚有事實待釐清,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
爰依
上揭規定,命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