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開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0日本院
駁回其
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