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97號
原 告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112年度司促字第20851號
支付命令,敦促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6萬3,332元及利息,因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就本院
上開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3,3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