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0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